金属烤瓷冠修复前牙残根残冠的疗效观察
【摘要】目的:观察前牙残根残冠经金属烤瓷冠修复后的治疗效果。方法:对32例58颗前牙残根残冠,先行根管治疗,然后分别采用铸造桩核、成品螺纹桩加树脂核,后经金属烤瓷冠修复。结果:收治32例58颗前牙残根残冠经1~2年观察,54颗取得满意的临床效果,成功率为93.1%,失败4颗,失败率为6.9%。结论:金属烤瓷冠是修复前牙残根残冠的理想方法,但必须首先进行完善彻底的根管治疗,采用铸造桩核、或成品螺纹桩加树脂核,然后金属烤瓷冠修复。
【关键词】 金属烤瓷冠;前牙;残根残冠
金属烤瓷冠是目前较理想的修复体,它具有抗折力强,且颜色、外观逼真,表面光滑,耐磨性强,不会变形,色泽稳定、耐酸碱及良好的生物相容性,属终生性修复,其在前牙应用最广泛,美学效果较好。自2004年7月~2007年7月我科应用该技术进行前牙残根残冠的修复,获得满意疗效,现报告如下。
1 资料与方法
1.1 一般资料:3年来我科共收治能够保留的前牙残根残冠共计32例58颗,其中中切牙38颗,侧切牙17颗,尖牙3颗。1.2 治疗方法:修复前患牙必须经过完善彻底的根管治疗,尖周无炎性反应或炎性反应已完全控制,无骨质吸收或骨质吸收不超过根长的1/3,且骨吸收已稳定者。经拍摄X光牙片显示牙周情况良好,无松动,对断端位于龈下,牙周健康,牙根有足够的长度,行牙龈切除术后能暴露牙根断面者。进行牙周洁治,去尽龋坏组织,残根去除根管口边缘的薄壁弱尖,残冠则尽可能保留健康牙体组织,在经过完善彻底的根管治疗后观察1~2周无不良反应者,进行桩核制备。前牙根管粗大者,多采用铸造桩核,进行根管预备,深度达根长的2/3~3/4,根管口不能切削过多,以防根管壁受力而造成折裂,以直接法取蜡型,用中熔合金加工铸造桩核。前牙根管细小者采用成品螺纹桩加树脂,恢复烤瓷牙冠修复前的基本外形,进行常规牙体预备,加工制作金属烤瓷冠。
1.3 疗效评价标准:牙体缺损修复要求评价[1]。成功:患者无自觉症状,咀嚼功能正常;冠修复体形态,颜色逼真,邻接关系良好;烤瓷冠无崩瓷,无脱落及松动,牙周组织无炎性反应,无继发龋;X线片根尖周正常。失败:涉及下列症状之一者为失败病例:有自觉症状不能行使咀嚼功能,烤瓷冠崩瓷,松动或脱落,有牙周组织炎性反应,X线片示根尖周有病变。
2 结果
通过观察,32例58颗金属烤瓷冠有54颗解剖形态恢复逼真,颜色与邻牙统一,协调,邻接关系良好,无食物嵌塞现象,无脱落及松动,牙周组织无炎性反应,无继发龋。X线片根尖周正常,成功率为93.1%。4例失败病例中有1例咀嚼时痛,唇侧龈红肿,X线片示根尖周有病变。1例发生根折金属烤瓷冠松动,1例桩核脱落,1例切角处崩瓷。失败率为6.9%。
3 讨论
根管治疗是保留前牙残根残冠的基础,残根残冠得以保存,等于保存了牙槽骨的高度。保留了牙周膜,等于保持了牙齿生理功能。愈多地保留残根残冠,就能愈好地保持牙列的完整性[2]。本文中1例咀嚼时痛,唇侧龈红肿,X线片示根尖周有病变,考虑为根管治疗失败造成的。
残留的牙根应有足够的长度,是保留前牙残根残冠的条件,足够的余留牙体组织可使钉核应力分布更加均匀,否则会引起牙根抗折力降低,折裂的可能性就会增加。铸造桩由于楔力作用而使牙根增加折裂的机会,本文中1例牙根折裂金属烤瓷冠松动。考虑为牙根的长度不够,导致修复失败。
桩核的选择与制作是保留前牙残根残冠的关键,桩是否脱落是桩冠修复成功与否的关键。根管粗大者多采用铸造桩核,根管细小者则采用成品螺纹桩加树脂核。螺纹桩和铸造桩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临床牙冠长度,或为根长度的2/3,但为保证根尖的封闭作用,至少应保留根尖部牙胶尖4mm。备根时,螺纹桩可用相应的根管钻备根,选择相对应的螺纹桩旋转到达相应的长度。而铸造桩备根时需要将根管制备成底小口大的形状,以便制取蜡模,如根管预备太深,则去除牙体组织太多,易致根管壁侧穿。直径大的桩虽然可以提高固位力,但牙根的应力也普遍增大,根折的机会增加,且桩的直径大,去除的牙质多,增加了根管壁侧穿的可能性,故不提倡用增加桩直径的方法来提高桩的固位力[3]。若根管粗大,而桩核太细太短,桩核在根管内黏结就不牢固,就会引起桩核脱落。本文中1例桩核脱落,考虑为桩核的选择不当造成。
总之,前牙残根、残冠经过完善彻底的根管治疗,采用铸造桩核、或成品螺纹桩加树脂核,然后金属烤瓷冠修复是一种保存牙体有效实用的修复方法,但必须根据每一个患者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,精心制作,才能取得良好的修复效果。
【参考文献】
[1] 徐君伍.口腔修复学[M].第4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2001:30.
[2] 王湘琦,陈旭东.桩核冠修复128例前磨牙残根残冠观察[J].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,2002,12(12):677.
[3] 王爱军,梁 芮,王 扬,等.成品螺纹桩核与铸造桩核前牙烤瓷冠临床效果观察[J].口腔颌面修复学杂志,2002,3(1):26.